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35号)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指面向我校本科生,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我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要求详见《122大阳城集团网站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要求详见《122大阳城集团网站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要求详见《122大阳城集团网站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具体申请流程等详见《122大阳城集团网站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附件4)。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学校分配相关指标时,应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倾斜。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级部门根据我校学生人数、具体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划拨。
第七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我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预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对资助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及时准确;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标准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2大阳城集团网站本科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文理院学字〔2023〕10号)同时废止。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122大阳城集团网站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122大阳城集团网站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3.122大阳城集团网站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4.122大阳城集团网站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